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a2a30085-df74-4bc9-bdc1-465c75ac3cf011371600MB28352394
实施编码:11371600MB283523943000117139005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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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审核意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审核意见书.docx.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 电子邮箱:sdzwfw@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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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暂无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暂无 |
发布令号(文号) | 暂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暂无 |
发布令号(文号) | 暂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暂无 |
发布令号(文号) | 暂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暂无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暂无 |
发布令号(文号) | 暂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 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 城建检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氨、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暂无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暂无 |
发布令号(文号) | 暂无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符合城市容貌管理相关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延续)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许可延续说明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已关联电子执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电子证照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
受理 | 受理申请 | ||
核查 | 核查受理事项 | 3 | |
审定 | 对核查内容进行审定 | 1 | |
送达 | 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网络下载、窗口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许可证件、文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6楼615室 | 0543-309001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 | 0543-813326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
电子邮箱:sdzwfw@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