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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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BZ371600XZSP370119012000
实施编码:11371600MB283523943370119012000
事项版本:8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六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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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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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0543-3185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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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水土保持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1.【法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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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2017年9月30日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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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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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格式要求,且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同时提供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 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doc;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样表).pdf | 无 |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申请书含承诺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docx;水土保持承诺书(报告表申请).docx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 0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受理事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召开评审会,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书面决定书,提交审批人进行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补齐补正通知。 | 0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时间)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决定 | 审批人员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向申请人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取得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司法局 |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 0543-336184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 0543-3365914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 构编制。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结果名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
解答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报告书、报告表(根据项目规模的不同而定)。具体参考《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现行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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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0543-318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