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三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滨州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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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包括公示、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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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0543-3185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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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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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0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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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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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5〕1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决定,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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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鲁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 (2)已在鲁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在原户籍注销地已没有近亲属的山东籍华侨,可以向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图片1.png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docx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示例样表).docx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空白表格).docx |
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示例样表).png | 无 |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示例样表).png | 无 |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d8e21a576d454b5bb333495ea4e35168.png | 无 |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示例样表).png | 无 |
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由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缴税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由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缴税证明(示例样表).jpg | 无 |
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示例样表).png | 无 |
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示例文本).jpg | 无 |
申请人彩色近照4张 | 原件 | 4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人彩色近照4张(示例样表).jpeg | 无 |
拟定居地 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拟定居的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或同意落户的证明 (2).docx | 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当场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审查,与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当场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审批 | 做出审批决定 | 当场 | 做出审批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司法局 |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 | 0543-309001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城区法院 | 滨城区渤海四路黄河十六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 0543-813315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华侨申请来鲁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解答 |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山东籍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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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0543-3185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