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Z371600XZSP370111003001
实施编码:11371600MB283523947370111003001
事项版本:3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三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分级登记。其中:省政府2018年将冠“山东省”或“山东”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能力鉴定所(站)下放至设区的市;2020年将高级技工学校委托设区的市及有关功能区办理,将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事项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上合示范区、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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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工作按照《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文件执行,审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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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预审通过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0543-3185571 网址:http://zwfwzx.binzhou.gov.cn:8094/ac-screen/pc/reservation/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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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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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 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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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需要提供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的意见);(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样表制定 | 是 |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doc |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doc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文本制定 | 是 | 5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doc | 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doc |
成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文本制定 | 是 | 3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doc | 3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doc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正式文件 | 是 | 3-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doc;3-2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供参考).doc | 3-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doc;3-2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供参考).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网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合格的即时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材料,并形成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并将材料退回。 |
初审 | 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0.3个工作日 | 形成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
审批 | 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 0.4个工作日 | 预审通过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市县分级登记。其中:省政府2018年将冠“山东省”或“山东”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能力鉴定所(站)下放至设区的市;2020年将高级技工学校委托设区的市及有关功能区办理,将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事项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上合示范区、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办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司法局 |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 | 0543-309001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城区法院 | 滨城区渤海四路黄河十六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 0543-813315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本事项需要去哪里办理? |
解答 |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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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0543-3185571
网址:http://zwfwzx.binzhou.gov.cn:8094/ac-screen/pc/reservatio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