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Z371600XZSP370123005001

实施编码:11371600MB283523947370123005001

事项版本:6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三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年1月卫生部令第58号 )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包括公示、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时间。
办理结果名称 出具审核意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0543-3185571
网址:http://bzzwfw.sd.gov.cn/bz/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12月主席令第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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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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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章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第十九条“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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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行政许可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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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2.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4.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5.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6.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7.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8.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备案)护士执业证书(示例样表).png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示例样表).jpg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履历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履历(示例样表).jpg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设置批复)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设置批复)(示例样表).jpg
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示例样表)1.doc;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示例样表)2.jpg
单采血浆站设置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单采血浆站设置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单采血浆站设置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 当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受理通知单》。
审核 审核材料 当场 审核材料,出具初步意见
审查 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当场 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办结 局长办公会作出审批决定。 当场 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相关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年1月卫生部令第58号 )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司法局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 0543-309001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城区法院 滨城区渤海四路黄河十六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0543-8133157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此事项最终哪里批复
解答 省卫健委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0543-3185571
    网址:http://bzzwfw.sd.gov.cn/bz/public/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