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过户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de5ab6ec-c37b-41f5-821c-5b1c57dd1a8e11371600004371642J

实施编码:11371600004371642J3371018017002

事项版本:124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滨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28、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车辆过户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车辆管理档案.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
网址:http://bzzwfw.sd.gov.cn/bz/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交运便字〔2014〕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九、货运车辆异动 (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道路客运车辆管理 三、客运车辆异动 (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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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交运便字〔2014〕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九、货运车辆异动 (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道路客运车辆管理 三、客运车辆异动 (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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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交运便字〔2014〕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九、货运车辆异动 (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道路客运车辆管理 三、客运车辆异动 (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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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道路运输经营者首先将运输车辆过户2、向新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向原道路运输机构提取档案4向新机构办理落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 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docx 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docx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jpg 身份证.jpg
道路运输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道路运输证 .jpg 道路运输证 .jpg
机动车登记人授权委托书(非机动车登记人办理的需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借鉴,如实提供。 授权委托书(示例).doc 授权委托书(空白).doc
车辆管理档案(属于同一管辖机构或属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不需要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车辆管理档案.pdf 车辆管理档案.pdf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审查完毕后予以办结 0 过户
决定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相关决定 0 作出相关决定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0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6 楼 609/611室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67号 0543-309001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 0543-810966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填写营运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
解答 提供行车证、营运证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C01-C06窗口
    电话:0543-3181351
    网址:http://bzzwfw.sd.gov.cn/bz/icity/con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