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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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12371600F5048119813372017047001

事项版本:124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2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惠民管理部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1.市直机关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服务大厅、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府前街99—9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3.邹平管理部: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三路388号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4.博兴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县政府东邻)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惠民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安三路2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大厅、6.阳信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东二路880号公积金服务区、7.沾化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2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公积金专区、8.无棣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汽车站东1000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9.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服务区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实时办结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提取审批结果样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1.市直机关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服务大厅H1-H06,H16-H20号窗口、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府前街99—9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30-34号窗口、3.邹平管理部: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三路388号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25号窗口、 4.博兴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县政府东邻)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惠民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安三路2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大厅G01-G04号窗口、6.阳信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东二路880号公积金服务区B45-B48号窗口、7.沾化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2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公积金专区5个窗口(无编号)、8.无棣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汽车站东1000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D01-D05号窗口、9.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服务区19-22号窗口
电话:市直0543-3112329/3412329、开发区0543-3212329、博兴0543-2812329、邹平0543-4612329、惠民0543-5212329、阳信0543-8812329、沾化0543-7612329、无棣0543-6212329、北海0543-63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令号(文号) 建金管〔2005〕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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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令号(文号) 建金管〔2005〕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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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令号(文号) 建金管〔2005〕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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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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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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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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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缴存人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并取得所有购房资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协议)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示例样本).docx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空白表格).docx
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司法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出具 拍卖成交确认书 (示例样表).docx 拍卖成交确认书.docx
受托人身份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结婚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出具 结婚证(示例样表).docx 结婚证.docx
提取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提取授权委托书(示例).docx 提取授权委托书.docx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购买公有住房时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示例样表).docx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docx
契税完税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税务部门核发 契税完税凭证.docx 契税完税凭证.docx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 原件 12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住房保障部门出具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docx
购房款发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购房缴纳购房款后由税务部门出具 购房款发票 (示例样表).docx 购房款发票.docx
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权属机构提供 不动产权证书(示例范本).docx 不动产权证书(空白范本).docx
购房合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权属机构提供 购房合同(示例范本).docx 购房合同(空白范本).docx
I类银行储蓄卡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I类银行储蓄卡 (示例样表).docx I类银行储蓄卡.docx
身份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核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1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受理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0 告知是否受理。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617室 0543-309001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 0543-8133157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解答 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购置自住住宅性质房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1.市直机关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服务大厅H1-H06,H16-H20号窗口、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府前街99—9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30-34号窗口、3.邹平管理部: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三路388号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25号窗口、 4.博兴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县政府东邻)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惠民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安三路2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大厅G01-G04号窗口、6.阳信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东二路880号公积金服务区B45-B48号窗口、7.沾化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2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公积金专区5个窗口(无编号)、8.无棣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汽车站东1000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D01-D05号窗口、9.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服务区19-22号窗口
    电话:市直0543-3112329/3412329、开发区0543-3212329、博兴0543-2812329、邹平0543-4612329、惠民0543-5212329、阳信0543-8812329、沾化0543-7612329、无棣0543-6212329、北海0543-63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