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市直...
基本编码:9cf55060-8502-469b-99fe-a4e143463b4f12371600F504811981
实施编码:12371600F5048119813372017047001
事项版本:124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2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惠民管理部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1.市直机关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服务大厅、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府前街99—9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3.邹平管理部: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三路388号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4.博兴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县政府东邻)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惠民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安三路2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大厅、6.阳信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东二路880号公积金服务区、7.沾化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2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公积金专区、8.无棣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汽车站东1000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9.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服务区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实时办结
|
办理结果名称 | 提取业务回单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提取审批结果样本.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1.市直机关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服务大厅H1-H06,H16-H20号窗口、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府前街99—9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30-34号窗口、3.邹平管理部: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三路388号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25号窗口、 4.博兴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县政府东邻)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惠民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安三路2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大厅G01-G04号窗口、6.阳信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东二路880号公积金服务区B45-B48号窗口、7.沾化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2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公积金专区5个窗口(无编号)、8.无棣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汽车站东1000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D01-D05号窗口、9.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服务区19-22号窗口 电话:市直0543-3112329/3412329、开发区0543-3212329、博兴0543-2812329、邹平0543-4612329、惠民0543-5212329、阳信0543-8812329、沾化0543-7612329、无棣0543-6212329、北海0543-63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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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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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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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缴存人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并取得所有购房资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 否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示例样本).docx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空白表格).docx |
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司法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出具 | 否 | 拍卖成交确认书 (示例样表).docx | 拍卖成交确认书.docx |
受托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结婚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出具 | 否 | 结婚证(示例样表).docx | 结婚证.docx |
提取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 否 | 提取授权委托书(示例).docx | 提取授权委托书.docx |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购买公有住房时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 | 否 |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示例样表).docx |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docx |
契税完税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核发 | 否 | 契税完税凭证.docx | 契税完税凭证.docx |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 | 原件 | 12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住房保障部门出具 | 否 |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docx |
购房款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购房缴纳购房款后由税务部门出具 | 否 | 购房款发票 (示例样表).docx | 购房款发票.docx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权属机构提供 | 否 | 不动产权证书(示例范本).docx | 不动产权证书(空白范本).docx |
购房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权属机构提供 | 否 | 购房合同(示例范本).docx | 购房合同(空白范本).docx |
I类银行储蓄卡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 是 | I类银行储蓄卡 (示例样表).docx | I类银行储蓄卡.docx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1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受理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 0 | 告知是否受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617室 | 0543-309001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 | 0543-813315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
解答 | 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购置自住住宅性质房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1.市直机关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服务大厅H1-H06,H16-H20号窗口、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府前街99—9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30-34号窗口、3.邹平管理部: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三路388号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25号窗口、 4.博兴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县政府东邻)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惠民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安三路2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大厅G01-G04号窗口、6.阳信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东二路880号公积金服务区B45-B48号窗口、7.沾化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2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公积金专区5个窗口(无编号)、8.无棣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汽车站东1000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D01-D05号窗口、9.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部: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服务区19-22号窗口
电话:市直0543-3112329/3412329、开发区0543-3212329、博兴0543-2812329、邹平0543-4612329、惠民0543-5212329、阳信0543-8812329、沾化0543-7612329、无棣0543-6212329、北海0543-63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