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8f21fea3-e337-4162-8466-a06a64e755791137160000423041XY
实施编码:1137160000423041XY3370714004001
事项版本:12413.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区k01-k05、k08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9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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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调查核实、案情复杂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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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区k01-k05、k08 电话: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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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工伤认定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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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伤认定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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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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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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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其他 |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是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九条.png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九条.png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其他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是 | 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png | 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png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 其他 | 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 | 是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png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png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相关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其他 | 根据相关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png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png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相关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其他 | 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 是 | 治安管理处罚法.docx | 治安管理处罚法.docx |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相关材料的管理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其他 | 根据相关材料的管理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是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国卫规划发〔2013〕57号.xls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国卫规划发〔2013〕57号.xls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法定机构出具 | 其他 | 医疗机构出具 | 是 | GBZ_T 267-2015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pdf | GBZ_T 267-2015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pdf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是 |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doc |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doc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填写 | 是 | 工伤认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工伤认定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送达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20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提速办要求: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调查核实、案情复杂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30 |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10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交通大厦617室 | 0543-309001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滨城区法院 | 滨城区渤海四路黄河十六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 0543-813315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时间有没有规定 |
解答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问题 | 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
解答 | 受伤职工单位可以通过滨州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 |
问题 |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几种? |
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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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区k01-k05、k08
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