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带“珍贵特产”回国?小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5-04-28 08:16 浏览量:693次
真实案例警示
孙某在外国务工多年,在回国前购买了 300余只干海马、20余只鲨鱼翅,总价值40万元。明知违法,仍携带以上物品走无申报通道,被工作人员发现异常。
经鉴定,这些干海马为克氏海马、太平洋海马,鱼翅则分别来自鼠鲨、尖吻鲭鲨,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普法时刻
什么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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